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首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加强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的培养,促进司法鉴定人队伍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由司法鉴定机构聘用,专职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不是司法鉴定人助理。
第三条 本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司法厅备案。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类别专职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具有专职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所备案的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聘为司法鉴定人助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撤销鉴定人助理备案未满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申请表》;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与鉴定机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2张2寸近期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八)能够证明所属指导老师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的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所属司法鉴定机构上报的备案材料,区直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本机构的备案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表》报司法厅备案,司法厅认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提出报备的设区的市司法局或区直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助理变更司法鉴定机构,经原司法鉴定机构签署意见,由新聘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业务的培训;
(二)接受鉴定指导,辅助司法鉴定人办理所备案的鉴定业务;
(三)从事司法鉴定专业学术研究,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四)观摩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管理;
(二)遵守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配合所在机构、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能力评估等工作;
(五)参加有关司法鉴定业务培训;
(六)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加入广西司法鉴定协会,成为协会的非执业会员并自觉遵守会员义务;
(七)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在从事助理工作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辅助司法鉴定人妥善保管和使用送检材料,做好检材的接收、提取、标识、分发、传递、检验、保存、处置等情况记录;
(二)辅助司法鉴定人对检材进行检验,或对活体进行检查;
(三)辅助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工作;
(四)辅助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
(一)指派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五年以上司法鉴定工作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强,在近三年执业活动中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鉴定人作为指导老师,指导鉴定人助理工作。每名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同时指导的鉴定人助理不得超过3人;
(二)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考评档案;
(三)制定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的专门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内部日常监督管理;
(四)教育司法鉴定人助理遵守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督促司法鉴定人助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人助理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司法鉴定人助理,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
第十一条 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对本办法和各鉴定机构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组织司法鉴定人助理参加有关培训;
(三)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
(四)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行业处分;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分别负责区直和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助理的年度业务和培训情况考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到司法厅注销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
(一)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劳动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在鉴定机构中不再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的;
(三)司法鉴定人助理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获得批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鉴定人助理备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备案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不遵守司法鉴定机构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单独受理鉴定的;
(六)替代司法鉴定人履行应由司法鉴定人亲自履行的法定职责的;
(七)以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名义出具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咨询意见书的;
(八)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的;
(九)同时在两个(包含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助理因上述原因被撤销备案的,由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取消会员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鉴定人助理备案。鉴定人助理有第五至第九款情形之一的,视为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情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节对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开展辅助工作,可视为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经历。司法鉴定人助理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的相关行业执业资格、学历和工作年限的,可向广西司法鉴定协会申请进行专业能力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出具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供鉴定人助理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使用。《广西司法鉴定人助理专业能力评估考核办法》由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应制定。
第十六条 广西司法鉴定中心提醒您,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